【时 效 性】 | 深地税发[2006]46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5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通知》规定,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铁路运输企业在收取货物运杂费的同时必须代征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铁路运输企业应纳的印花税及代征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统一由各铁路运输企业汇总后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主管我市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运输企业的各稽查局应及时将上述货运凭证印花税政策告知有关铁路运输企业贯彻执行,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认真履行代征税款义务,按月按规定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地税局结缴税款及报送代征税款明细报表。
二○○六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