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2004]13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地应按照总局《通知》的要求,利用当前正在开展的全省重点企业税收专项检查、货物运输业专项检查、“一窗式”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和医药生产及购销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时机,进行认真排查,发现问题要排除干扰,一查到底,严厉打击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