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辽国税函[2006]26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1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8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应加强对商品代码3824909090项下出口产品的审核、审批、监控和预警分析,如发现出口产品进项中含有黄(铂)金或其他含金产品以该税号报关出口的,要及时报告省局,待省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后,按批复意见处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二OO六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