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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闽地税政二[2002]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福建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转发给你们。我省保险业营销员统一按25%扣除营销费用。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从保险企业取得佣金及其他各项收入,应按规定计征营业税。保险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该营业税。各地不得采用核定营业额的方式计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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