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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国税进[2006]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184号]转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1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取消煤焦油、生皮、生毛皮、蓝湿皮、湿革、干革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见附表l.

二、将列入《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预先知情同意的鹿特丹公约》(《PIC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的哥尔摩公约》(《POPS公约》)中的25种农药,分散染料,汞,钨、锌、锡、锑及其制品,金属镁及其初级产品,硫酸二钠,石蜡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5%。具体见附表2.

    特此通知。

    附表

1.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目录

 2.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的商品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12月23日

附表1:

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目录

序 号

税则号

商品名称

1

2706

从煤、褐煤或泥煤蒸馏所得的焦油及其他矿物焦油,不论是否脱水或部分蒸馏,包括再造焦油

2

4101

4102

4103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生皮

3

4104

4105

4106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皮革

4

430l

生毛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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