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税函[1994]6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税务局,加发各涉外税务分局:
1993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国税发[1993]152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 例(草案)》及其有关规定,计算并申报货物及应税劳务的工商统一税税额。为便于各地执行,统一计算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外函[1994]9号通知精神,现将《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