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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财税[2000]1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规定:

    一、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应单独核算其销售额。凡未单独核算的,不予免税。

    二、增值税的免税审批由县级国税机关负责办理;营业税的免税审批由县级地税机关负责办理。具体审批办法由各县(市)国税局及地税局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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