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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资料保管期限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粤国税函[2006]2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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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收征管资料保管期限的请示》(东国税发〔2006〕66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粤国税发〔2000〕075号)的有关规定,鉴于你局纳税户数较多、保管的地方空间有限等客观原因,为规范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同意你局将“纳税申报”类资料划入中期保管资料,保管期限为10年。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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