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国税函[2006]23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收征管资料保管期限的请示》(东国税发〔2006〕66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粤国税发〔2000〕075号)的有关规定,鉴于你局纳税户数较多、保管的地方空间有限等客观原因,为规范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同意你局将“纳税申报”类资料划入中期保管资料,保管期限为10年。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