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国税函[2006]2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关于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宝电发〔2005〕051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的规定,经审核,对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的《梅县荷树园电厂一期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省局核准其符合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条件。你局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实该企业有关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额,以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按规定给予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手续。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