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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屠宰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厦地税发[2003]2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福建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屠宰税的通知》(闽财税[200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2003年1月1日(指税款所属期)至文到之日已征收的税款原则上可以申请退还,按正常多征税款退库手续办理。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屠宰税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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