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内国税所函[2003]5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内蒙古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外运内蒙古公司全资控股的5家成员企业由内蒙古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缴的办法。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