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