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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时 效 性】 绍市国税外[2005]18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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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上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要求享受能源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虞国税办〔2005〕22号)收悉。经层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现批复如下: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是2002年在绍兴(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热、电生产销售和供电技术开发及粉煤灰综合利用,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从事能源项目的生产销售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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