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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代扣手续费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函发[1992]131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不少地区询问,工商各税代征代扣手续费年终结余部分能否结转下年使用。对此,财政部在1979年(79)财税字第7号《关于检发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的附件《财政部副部长忻元锡同志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的总结发言》中已明确过:“过去按地方税收入提取的百分之五作为代征手续费的规定继续有效,结余的部分,可以作为征收费用的补充”。所以,工商各税代征代扣手续费的年终结余部分,可以全部结转下年,用于补充征收业务的有关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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