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函[2005]29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扬州港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享受能源项目税收优惠的请示》(扬国税发[2005]175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5]801号批复如下:
扬州港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扬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热、电及相关产品,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扬州港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从事能源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