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函[2001]8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你局《关于湖南省食品公司等三户企业拆迁补偿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湘地直税发[2001]32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鉴于五一路线拆迁系政府行为,湖南省食品总公司、湖南省人民政府第三招待所、湖南省糖酒副食品总公司另找地方重建资金缺口大等实际困难,为支持企业尽快重建,尽早恢复生产、经营,经研究,同意湖南省食品总公司拆迁补偿收入432万元、湖南省人民政府第三招待所拆偿收入326万元、湖南省糖酒副食品公司拆迁补偿收入832万元暂不作计税收入,但政府补贴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