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函[2000]9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南省石门电厂企业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常地税发[2000]12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依照《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湘税函[1994]127号)第二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是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集资单位、股份制企业。石门电厂既是企业债券的发行方,又是债券利息的直接支付单位,因此,石门电厂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代扣代缴企业债券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