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大财综[2005]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长海县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减免长海县海域使用金省级分成收入的通知》(辽财综[2004]683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出如下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04年至2006年,对你县征收的海域使用金应缴市级分成收入实行全额减免,由你县用于海洋管理、保护和开发建设。
二、减免政策到期后,你县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海域使用金应缴市级分成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市级国库。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五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