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环保厅、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