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府令 〔2002〕 14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4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第五条 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在受理投诉之日起
第六条 从事导游工作,必须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导游人员资格证根据报考语种不同,分为普通话导游资格证和语种(外语)导游资格证。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每年举行1至2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提前
(一)热爱祖国,有良好的社会道德;
(二)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四)熟悉旅游业务知识,具备胜任导游工作的语言表达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导游工作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面试内容为导游服务能力,主要包括导游普通话表达能力、导游讲解能力、导游规范服务能力、导游疑难问题处理及应变能力等。报考语种(外语)导游资格的考生须用所报语种应试。
第十条
导游人员资格证按规定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全国范围内有效。
导游人员资格证应妥善保管。如遗失,需在规定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资质分初、中、高、特级:
参加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导游评比或竞赛获得最佳称号的导游人员,报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晋升高一级导游资质等级。
旅行社应当按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聘用一定比例的高等级导游人员为专职导游
第十二条 中级以上资质等级的导游人员可参加由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出境领队资格证”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出境游领队证》,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三条 导游证是证明持证人已经依法进行导游注册并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要求从事导游工作的,应当取得导游证。
导游证由市和经批准的区县(自治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在重庆市外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如需在重庆市申请办理导游证,应当参加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相关地方部分知识的考核,且成绩合格。
(二)旅行社、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聘用(签约)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导游证只限导游人员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买卖和伪造。如遗失,需在规定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申明,并持刊登的遗失作废申明申请补发。
(一)与新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新的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签约的。持证人在导游证有效期限内因变更服务(签约)单位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由新聘(签约)单位持原聘用(签约)单位解除聘用(签约)关系的证明材料和由原聘用(签约)单位剪角作废的原导游证以及本办法第
(二)经考核或评审获得高一级导游人员等级证书的。持证人在导游证有效期限内因晋升导游等级需换发导游证的,由聘用(签约)单位持原导游证及新取得的导游等级证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除前款第一项情形外,导游人员在申请换发导游证期间,凭原发证机关的证明,可继续从事导游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导游人员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应立即报告旅行社。
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景观,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在讲解中不得掺杂庸俗、下流、迷信等内容。
导游人员不得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导游人员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第二十七条 导游人员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二十八条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收取佣金。
第二十九条 导游人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为专职导游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专职导游收入应根据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导游岗位工资指导线
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对社会导游必须按照其劳动支付合理报酬,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和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努力提高导游人员的业务素质,导游人员全年参加由旅行社和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组织的日常培训累计时间不得少于
旅行社、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在与导游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因业务需要,需临时使用导游人员的,应向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聘用。
社会导游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应携带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出团通知备查,旅行社应在出团计划备注栏内注明。
市导游人员档案管理中心的档案可供区县(自治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索和查询使用,也接受旅行社、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的检索申请。
第三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导游人员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发现导游人员有违规行为时,
旅游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扣分时,应当告知导游人员所扣分值、扣分理由以及是否还应受到行政处罚等事项。
导游IC卡管理按国家规定实行全国联网。
第三十七条 导游人员应当参加年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国际旅行社和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内旅行社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
年审时,旅行社和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填写《导游人员年审登记表》,并提交聘用(签约)导游人员导游证和导游人员日常培训档案等资料。
导游人员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有: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扣分、受到的行政处罚、游客反映等情况。考评结果分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
导游人员年审在每年初进行。
第三十八条 导游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不按规定佩带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第四十条
(四)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五)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或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或明知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而不制止、劝阻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或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五条 涂改、转让、转借和买卖导游证的,
第四十六条
导游
导游人员的累计分值以导游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