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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国税进[2005]4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1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8月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取消税号为81110010未锻轧锰、锰废碎料、粉末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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