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国税进[2005]4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1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8月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取消税号为81110010未锻轧锰、锰废碎料、粉末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