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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财农税字[1992]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4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92〕豫财农税字第41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我部〔89〕财农税字第 106号《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中的公路建设用地,是指公路线路占用耕地以及按规定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占用耕地。而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占用耕地,不属〔89〕财农税字第 106文中公路建设用地的范围,应按当地适用税额全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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