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