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税字[1987]3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0104 |
【法规层次】 | 11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为了配合军队精简整编工作,充分发挥空余营房的经济效能,支援国家建设,对军队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在1987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收房产税。在免税期间,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应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租、营业等非自用房产免税手续。
军队其他部门出租、营业等房产,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