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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房产暂免征房产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字[1987]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4
【法规层次】 11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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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了配合军队精简整编工作,充分发挥空余营房的经济效能,支援国家建设,对军队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在19871231日前,暂免征收房产税。在免税期间,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应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租、营业等非自用房产免税手续。

军队其他部门出租、营业等房产,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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