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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残疾人保障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的通知

【时 效 性】 呼政发[2005]2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查,《呼和浩特市残疾人保障规定》(呼政发[2002]7号)第十四条第三款“在职残疾职工,经本人申请,劳动部门可比照法定退休年龄提前5年退休”的规定,与《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的规定相冲突。现将该款予以废止。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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