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地税发[1999]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根据文件精神,对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或称建设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应分别按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广告业税率征收营业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