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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地税发[1999]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根据文件精神,对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或称建设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应分别按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广告业税率征收营业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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