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函[2003]36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黄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黄山市祁门县明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黄国税发[2003]55号)悉。经审核,祁门县明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从水电站购买电力上网销售,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祁门县明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对其不能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而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