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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祁门县明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2003]36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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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黄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黄山市祁门县明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黄国税发[2003]55号)悉。经审核,祁门县明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从水电站购买电力上网销售,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祁门县明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对其不能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而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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