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国税办发[2007]3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市局报送有关印有企业名称电脑版发票的行政许可申请,发现其中部分纳税人的申请并不完全符合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等两个文件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98号)所准许的条件。同时,考虑到省局正在组织开展有关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情况的交叉检查工作,将要对纳税人这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条件作进一步的明确。因此,经研究,在省局未就上述问题作进一步明确以前,各地级市局票证中心暂缓受理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的行政许可申请,但必须按用票单位或个人一个季度的用量分次(批)审批供应有关发票,避免影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