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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动产抵押登记管辖问题的答复

【时 效 性】 工商市字〔2008〕4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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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甘肃省、云南省、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我省部分地区动产抵押登记管辖的请示》(甘工商市字 200732号)、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州市工商局在开发区设立的工商分局能否开展动产抵押登记的请示》(云工商市发〔200736号)、内 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分局、专业市场分局能否进行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请示》(内工商函字〔2007243号)收悉,经 研究,现一并答复如下:
  一、在未设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地级城市,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二、履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的开发区工商分局、专业市场分局等可以在辖区内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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