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地税发[2002]26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下同)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鉴于营销员为取得收入需发生一些营销费用,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其收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按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其公式为:应税收入额=(收入额-已缴的营业税及附加)×(1-25%)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应纳个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四、原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财税所字[1998]124号)第二条 关于营销员取得的收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后,可按其余额扣除15%的营销费用的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