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赣财非税[2011]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66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设区市财政局 省直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新版《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从
二、原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非税[2010]3号)第二点“对于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用票单位,目前我省现行的《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暂可继续作为拨入经费或补助收入的收款证明”规定自行废止。
三、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或意见,请与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征管处联系(联系人:刘磊0791-7287677)。
附件:《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