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昆国税发[2003]2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2]2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注意以下问题:
一、督促金融企业做好呆账准备提取、分解的备案工作,根据“管理办法”严格控制计提标准和分解指标。
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的呆账损失,严格按照云国税发[1997]87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权限和具体要求进行审批;其他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认真做好备案和审核确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