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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浙国税流[2005]4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2005年7月1日起,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尿素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于6月底前对尿素生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情况、增值税应交税金和增值税留抵税金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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