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国税流[2005]4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2005年7月1日起,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尿素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于6月底前对尿素生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情况、增值税应交税金和增值税留抵税金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