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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返还资金是否为含税收入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桂国税函[2002]11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南市国税发[2002]33号请示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返还资金是否为含税收入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文规定的计算公式中,“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应视同含税收入,在计算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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