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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7]22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14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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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是否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2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五条规定,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底盘发生更换的,纳税人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对于已税车辆车架发生更换的,不需重新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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