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财税[2001]5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财税[2001]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税务机关要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人寿保险业务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定的免税名单的险种,一律征收营业税。请各地将清理情况于11月15日前分别上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