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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财税[2001]5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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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财税[2001]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税务机关要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人寿保险业务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定的免税名单的险种,一律征收营业税。请各地将清理情况于11月15日前分别上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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