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和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紧急通知

【时 效 性】 辽地税发[2003]5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直属局: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和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紧急通知》(辽政发[2003]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通知》第一条有关税收减免政策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是指纳税人用自有房产进行经营的方可给予减免;对纳税人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房产进行经营的,不予减免。

    前款规定的纳税人在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停止经营(活动)的,主管地税机关按停业户进行税收管理。本款所指的停止、关闭期间是,自2003年4月30日起至经各级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批准允许恢复经营之日止。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上述停业户的核查,对经批准允许经营的业户应及时恢复征税。对违反规定擅自经营(活动)的,不得享受非典疫情发生期间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服务的企业”,是指受非典疫情影响较重的从事营业税税目中规定的旅店业。

    三、《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免税或缓税申请,经市级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免税或缓税政策。免税或缓税申请应在10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在规定的免税或缓税期间内,上述纳税人应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但无需缴纳享受免税或缓税的税款。

    四、《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税收征收定额的调整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由市局在全市范围内对同一行业统一确定税收定额降低幅度;二是由县(区)征收局针对具体情况,逐户核定。无论采取哪种降低定额方式,定额降低的最大幅度不得超过50%。

    五、对我省科研单位和有关企业购置用于“非典”的科研设备和其他专项设备,以及企业用于防治“非典”的科研经费,准予当年一次性成本列支。

    各地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扩大税收优惠范围,不得自行简化审批手续。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税收,或不按规定调整税收定额以及在定额调整中滥用职权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同时,应将本地区贯彻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措施和落实效果分别于2003年6月15日、10月15日前报省局。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