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地税发[2004]17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现将涉及地方税务行政许可费用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到地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簿》手续,按规定不得向纳税人收取《发票领购簿》工本费。
二、《发票领购簿》仍由市局统一印制,其经费由市局统一解决,各区县局按实际需要量在市局领取。
三、各区县局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市局的规定,尽快落实此项工作,建立健全《发票领购簿》台帐和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发票领购工作的管理。
(对下只发电子公文)
二00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