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陕地税发[2006]2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陕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市接文后,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执行,不得越权审批。并藉此对所辖企业进行检查,对自行汇总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立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