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津国税外[2005]3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天津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意大利政府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换函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5〕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意大利政府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换函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5〕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中国和意大利政府代表于2004年10月21日就两国政府间海运协定中涉及税收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予以正式换函。现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确认换函于2005年3月28日生效。现将该换函印发给你们,请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