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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失效]

【时 效 性】 京国税函[2002]9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注:根据2003年6月3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3]459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3年6月1日起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2年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函[2001]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78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2年1月16日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3年6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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