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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年检的通知

【时 效 性】 津国税退[2003]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天津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认定管理的暂行规定》(津国税进[2001]3号)及《关于2002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验证、换证问题的通知》(津国税进[2002]3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的规范管理,经研究,决定于2003年4月10日至2003年6月30日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进行年检,年检工作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具体负责。年检具体手续和要求按照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年检的通知》(津国税进[2003]9号)执行。

    请尽快通知所属企业,按规定办理年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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