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津国税退[2003]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天津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认定管理的暂行规定》(津国税进[2001]3号)及《关于2002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验证、换证问题的通知》(津国税进[2002]3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的规范管理,经研究,决定于2003年4月10日至2003年6月30日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进行年检,年检工作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具体负责。年检具体手续和要求按照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年检的通知》(津国税进[2003]9号)执行。
请尽快通知所属企业,按规定办理年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