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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无人看护儿童项目在华采购货物(第二期)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国税函[2007]8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无人看护儿童项目在华采购货物(第二期)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7]120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销售的货物进行认真核实,同时要求企业将免税货物的销售额进行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予以免税;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2007年2月14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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