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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若干企业进口豆粕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2002]3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上海、宁波、厦门、深圳、黄埔、南宁海关:

    经研究决定,对中国饲料进出口公司、华垦物资有限公司、浙江省粮油贸易公司、浙江省粮油物资公司、浙江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山东六和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在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进口豆粕缴纳的增值税(详见附件),准予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第四条的规定予以退还,有关手续由原进口地海关办理。

    附件:准予退还豆粕进口增值税的企业名单

    准予退还豆粕进口增值税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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