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津国税所[2003]10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天津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调整为按每人每月45元(6月至9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