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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

【时 效 性】 津国税流[2000]3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天津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文转发之前,对大豆粕、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和花生粕已经办理免税的,要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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