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国税发[2003]15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通知”中第一条 第三款规定的“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时间、审核报批程序及其应报送的资料,仍应按《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国税发[2003]95号)的有关规定,由基层国税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审核,再由市局转报总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