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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交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办发[2009]6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2008年,为应对金融危机,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工作部署的意见》(渝府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下发后,部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对《意见》第二条第五款“积极引导市场消费,实施房交会契税、营业税免征政策”作进一步明确。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上述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意见》第二条第五款“实施房交会契税、营业税免征政策”中的营业税免征政策,仅适用于房交会期间交易的普通二手住房,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用于出售的住房。

  二、房交会期间交易的普通二手住房营业税免征政策暂定执行到2009年12月31日。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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