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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粤地税函[2004]42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地方税务局、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96号)第四条 中关于免征营业税审批权限的规定(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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