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函[1999]2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在“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款级科目下增设有关项级科目的通知》(财预字[1999]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在“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款级科目下增设有关项级科目的通知
财预字[1999]30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便于税收征管,做好税收统计分析工作,现对“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补充规定如下:
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0490款“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增设“049001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和“049002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两个项级科目。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级科目反映国有、集体、股份制、联营、私营等内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级科目反映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